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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摘编】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党务公开”规定摘编

发布时间:2021-07-27来源:浏览次数:字体:[ ]


除《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专门规定党务公开外,经初步梳理,还有以下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党务公开。现摘编如下: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七部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规定: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第九部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规定:每个党员都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党费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第十一部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定: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规定: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内法规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九)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机关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推进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探索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员定期评议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高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保障党员及时了解党内事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第四十五条规定: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有下列侵犯党员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内事务,侵犯党员知情权;……。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党委(党组)应当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组织处理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对需要向社会公开的组织处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第二部分“严格控制层层发文、层层开会,着力解决文山会海反弹回潮的问题”规定:科学确定中央文件密级和印发范围,能公开的公开。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四部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定: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

 

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第七部分“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规定:加大党内法规公开力度,提高党内法规的普及度和知晓率。

 

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第五部分“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规定: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第二部分“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规定:开展下级“一把手”在上级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工作,述责述廉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四部分“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规定: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推进“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在领导班子中公开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第四部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完善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权力事项,接受群众监督。

 

(转载自“忠诚党办人”微信公众号,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法规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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